关于铜包铝线及无氧铜丝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隆环管字〔2022〕12号)


  你公司《铜包铝线及无氧铜丝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项目位 (略) 隆林各族自治县脱贫奔康产业园(原轻工业园区2号车间),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05°18′48.491″,北纬24°47′27.567″。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代码为2206-*-04-*,项目租用广西隆林 (略) 原有厂房,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为:项目占地面积为6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区5000平方米,办公区200平方米,存货仓库800平方米,项目建设8条全自动铜包铝生产线条全自动无氧铜生产线(包括放线机、清洗线、退火机、收线机等辅助设备),项

  目建成后年采购铜包铝杆6000吨,无氧铜杆2000吨,年产铜包铝线%。工程建设内容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主体工程为生产车间(占地5000m2 ,办公区域200m2,存货仓库800m2,拉丝油池约75m3 )。

  辅助工程包括原辅材料库(面积500 m2)、办公室(面积400 m2)、成品库(面积300 m2)。

  环保工程包括废污水处理系统(化粪池),固废处理系统(一般固废暂存间70m2、危废暂存间70m2 ),噪声处理系统(选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地布局、厂房建筑隔音),防渗系统(拉丝油池的三防措施)。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能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报告表》分析,拉丝油是一种金工用油,在工艺流程中主要起着润滑、冷却作用,不易挥发,在拉丝过程中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本批复对该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不做要求。

  分流”的排水系统。该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

  (三)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通过采取设备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四)落实各项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固态废料主要为废拉丝油、拉丝油池污泥、废油桶、不合格产品及生活垃圾。项目厂区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原供货商回收利用;不合格产 (略) 回收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分类,项目产生的废油桶(编号为HW49,危废代码900-041-49)、废拉丝油(编号为HW08,危废代码900-249-08)和拉丝油池污泥(编号为HW08,危废代码900-210-08)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四防”措施。危险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做管理。

  (五)要落实和开展《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预防的方法,拉丝油池做好防风防雨防渗等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

  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根据《报告表》测算,项目废油桶产生量0.075吨/年,废拉丝油产生量0.3吨/年;拉丝油池污泥量0.5吨/年。

  五、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筑设计企业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该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自主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对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六、我 (略) 隆林各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大队要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的基本工艺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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